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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HZYM-HW-001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 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二一年六月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正常开展和慈善资金规范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本会《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原则:本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办会宗旨。 (二)立项范围:宣传政府尊师重教等教育政策;策划、组织助学助教公益活动;重点帮扶因病因残、贫困家庭的困难学子,帮助其完成学业;资助学历提升专项助学资金;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子、园丁式优秀教师;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事项。 (三)立项程序: 1、与捐赠方进行洽谈,明确捐赠的目标和宗旨(利用本会非定向捐赠立项的除外)。 2、进行立项评估: 资金援建项目:要求捐赠方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预算方案等有关材料。 资金捐助项目:确定捐助范围和捐助标准。 物资捐助项目:由捐赠方提供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物资价格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批准文件。通过评估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确保捐赠物资质量安全。 3、项目立项后确定捐款使用约定情况,及时与合作单位联络、考核,确定项目具体执行机构。 4、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方案》,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方案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宗旨; (3)项目捐助对象; (4)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 (5)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 (6)项目管理经费; (7)项目起止时间; (8)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 (9)项目管理单位; (10)项目实施流程; (11)项目监督; (12)项目评估。 5、项目立项审批:一次性捐赠项目,由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审批。重大项目及长期项目,由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申请,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二条 项目实施 (一)严格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或项目方案规定实施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本会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拨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三)项目专业化管理。由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指定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 (四)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或项目方案约定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捐款使用审批权限办理资金拨付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拨款。项目负责人在申请资金拨付前,应对项目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无误后办理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原则上,项目资金拨付前,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应安排、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比例不少于本会年度项目总数的1/3。 (五)项目计划管理。为使项目正常有序的开展,由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方案和项目合作协议制定相应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报秘书长或会长批准。 (六)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方或受助方应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合作协议,完成项目资金财务结算,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报本会,经本会审核后,根据需要向捐赠方反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项目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 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原则上,项目结束后,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应安排、组织人员现场抽查项目实施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本会年度项目完成数的1/3。 (七)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三条 项目监督 (一)项目跟踪监督: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要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检查、调研等形式跟踪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强化项目评估,一般分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束后的最终评估,及时向本会秘书长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捐赠方监督: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每年度做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三)社会监督: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通过本会官网www.yuanmenghz.com和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官网cishan.chinanpo.gov.cn向社会公示项目实施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四)审计评估:本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项目档案 (一)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二)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三)项目资料归档的范围包括:项目立项审批书、立项报告、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资金拨付资料、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算和结算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年终执行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四)项目档案定期由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向办公室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五)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原件交由圆梦助学工作委员会存档,复印件一式两份由项目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会之前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会之前已实施项目,但尚未结束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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