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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HZYM-GO-FD001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 财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二一年五月八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本会《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会财务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核算体系,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慈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进行专账核算。根据会计制度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捐赠收入是指接受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和赞助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2、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指本会存款兹生的利息收入; 3、政府补助收入,指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用于本会办公行政经费的收入; 4、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取得的收入,如管理费收入; 5、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 捐赠收入的管理。所接受的现金、支票及能提供合理价值的物品等,均须开具合法的捐赠票据给捐赠者,并及时入账。捐赠收入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助学活动支出专款专用。受赠物品要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无法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通过合法途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主管部门的支持、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赞助、专项捐赠资金的提取。定捐、专项捐赠资金可按金额的5%-10%计提项目管理费【单项超过30万(含本数)的,按5%计提;单项低于30万,超过10万(不含本数)的,按8%计提;单项10万以内(含本数)的,按10%计提】。计提专项捐赠项目管理费,应按项目逐一进行核算。 第七条 慈善款项存入信誉高的国家银行,可作定期存款的及时办理定期存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会应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要求执行,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九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要求执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条 本会组织的筹款活动,有关部门须在活动前制定收支预算,并报会长审批。筹款活动的费用在当次筹款收入的10%内列支。 第十一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折旧费、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为慈善助学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专职工作人员薪资,按《薪资管理办法》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在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岗位设置薪资;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各项行政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因工作需要、因公出差或业务用款需领用现金,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提交经费预算表,经审批后,才予以领用。5千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千元以上由会长审批。事后凭票据及报销单完成报销手续。为了保证年度经济业务的完整,年终发生的经济业务,须在当年度报销完毕,一般不得跨期。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各项开支,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资金支出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业务经费、慈善资金的使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于日常行政办公和业务的支出,除工作人员薪资,按《薪资管理办法》执行外,其他费用支出,单笔一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会长审批;超过十万元的,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和会长共同签名审批。 (二)慈善资金的支出审批权限:3万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万元以上30万元(含本数)以下由会长审批;3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和会长共同签名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资金,3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会长审批;3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投资项目须先作出投资计划,由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执行,未立项的投资项目不予支出。项目建设期间需预付工程款时,须凭工程合同书、工程进度表、监理人员核准表、本单位基建管理人员请款单及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经秘书长审批后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须送惠州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结算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压缩会议次数和经费;业务招待费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支出;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凭有效票据补报实销。 第十五条 报销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由报销人制单,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复核,领导审批(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出纳方可签名并办理报销手续。白头单、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涂改的发票单据、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六条 当年的捐赠收入与捐赠支出、筹款费用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有限定用途的捐款结余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外,银行账户利息用于本会行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等。 第五章 现金、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收到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收支要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出纳领用备用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准领用现金支票。领用转账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使用部门,经会计人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的,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用途和限额。支票存根联由出纳保管,报销时由出纳人员将存根联各栏内容填写完整并附在报销票据上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严禁空白支票与印鉴同放一处,以确保资金安全。支票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持票人要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特殊情况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购买、保管,设立领购登记本。各类票据按规定填写,严禁出具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由填票人在票据封底注明使用份数、未用份数、作废份数及其号码,并将已开出的金额,分别捐款收入和实物收入进行统计并注明。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的物资、固定资产采购,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会计人员审核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组织采购或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须自行保管、维护本部门所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设备,并建立物资、固定资产账册。财务部建立总账册,每年盘点一次,账实要相符,盘盈、盘亏,均须查明原因,报会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处置,由各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书面报会领导批准,会计人员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处置收入一律交财务部入账。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1000元及以上)。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按5%计算,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运输工具、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等,为5年。 第七章 定向捐赠 第二十四条 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以意向书或协议形式指定用于符合慈善目的的具体项目。一般情况下,本会只接收捐赠的实物新品;成批的实物捐赠必须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使用过的实物捐赠、零星的实物捐赠一般直接联系需求方,由捐赠方直接向需求方进行捐赠,本会提供相关的工作支持。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到本会。本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纳入财务部专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指定捐赠资金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支出,应与受赠单位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支付项目款时,须有受赠单位的项目预算、招标或施工合同、立项书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取得捐赠人同意的(如社会公众捐赠),应用于捐赠人指定类似项目。 第八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分管制。对预算、决算、各项收支等业务进行互相稽核,对用款严格按审批、审核程序办理。出纳人员必须根据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账户进行核对,每月做出银行账户收支明细表,会计人员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变更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法人代表离任时,委托有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对其所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定期财务汇报、公布。本会财务人员每月向秘书长及会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向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通过本会官网www.yuanmenghz.com和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官网cishan.chinanpo.gov.cn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办法。如有违反,应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圆梦助学促进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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